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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苏人社(L)〔2009〕1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1.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提高4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提高20元,新增加的60元建立参保人员大病统筹基金。具体为:对一般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40元;对老年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4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20元;对特困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报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封顶线调高到6万元。

  3.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住院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结报60%。

  4.本文件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