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与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中小综合〔2017〕558号
各设区市、县(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7〕18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与公共服务,明确省平台、窗口平台责任和义务,发挥平台网络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与服务绩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与服务绩效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8日
附件
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与服务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以下简称平台网络)有效运营,根据工信部、财政部《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网络是指经工信部、财政部共同支持和批复的,由一个统筹全省服务资源的枢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与若干个贴近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服务的窗口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窗口平台)通过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线上线下服务,共同构成的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骨干架构和基础环境。
第三条 平台网络的定位:是以向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为前提,以增值性服务为驱动,以线上线下服务为依托,集聚服务资源、汇聚英才资本、对接服务需求、开展普惠服务,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 义 务
第四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平台网络的建设与运营,通过政策引导、资源统筹、制度建立、任务委托、运营考核等方式,推动平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服务协同、运作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证的服务。
第五条 省平台作为平台网络的枢纽,是政府意图的执行者和建设者,承担全省平台网络的运营和大数据平台建设,负责窗口平台业务协调和统筹,制定统一的服务规范,通过协议联合、招标、提供服务项目机会等形式,组织带动优质服务资源和优质服务项目,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窗口平台,发挥平台网络枢纽作用、集聚作用、带动作用。
第六条 窗口平台是以满足中小企业需求、做好贴身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贴近企业、了解企业需求的优势,自主开展并配合省平台开展服务需求调研,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向省平台传递服务需求,组织专业团队依据服务需求开发服务产品,提供精准服务,接受省平台业务指导和资源统筹,所有服务活动都要在平台网络系统中有记录、能追踪、可考核。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平台网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要求,由各级经信委、财政局负责统筹推进,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类服务资源,合理确定平台网络建设规模和服务范围,既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又要与本地区产业发展和中小企业实际需求相适应。
第八条 省平台要根据国家、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要求保证平台网络正常运行,负责与国家中小企业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统一全省数据标准、数据上报工作,免费为窗口平台提供技术指导、产品展示、服务推广、业务培训等服务,指导窗口平台制定服务规范和服务流程,对窗口平台服务情况进行在线考核。
第九条 完善数据跟踪管理评价机制。建设“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把已经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中小企业星级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全省小微企业成长培育企业纳入大数据平台统一管理,丰富平台网络服务功能和服务内容,各级经信委中小企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我省大数据平台服务数据报送和分析工作,督促、协调各平台定期报送服务数据,为服务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撑,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条 完善平台网络年度考核、奖惩、通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年中有评估、年终有考核、服务有痕迹,对于执行计划好、服务有效果、数据上报及时的平台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没有发挥平台网络功能,企业反映服务能力低、服务信誉差、服务数据报送不及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平台,取消其平台网络服务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工业转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类)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建立平台网络窗口平台准入机制,对符合条件自愿加入平台网络的单位,经设区市、县(市)经信委提出申请,省平台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省经信委核准报工信部、财政部备案后方可作为平台网络窗口平台,并按照要求进行软硬件改造,同时主动接受平台管理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