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3〕1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行业统筹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
劳社厅函〔2003〕3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恢复或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应依据作出监外执行或假释决定机关的裁定书办理。
二、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收监后保外就医的情形。
三、我省原有关规定与劳动保障部
劳社厅函〔2003〕315号不一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二○○三年九月二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09/11/19/art_77277_90728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