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
辽地税财〔2000〕382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2-2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省地税局《
关于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辽地税行〔1999〕94号)规定:“凡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者虽然设置账簿但账簿管理混乱且不能提供购销合同的,经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实行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购销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针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按购销金额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对自愿实行按核定征税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与纳税人签订自愿按核定金额缴纳印花税协议书。对已经实行按核定征税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凡没有签订自愿按核定金额纳税印花税协议书的,要补签协议书。
二、要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比例征收办法的宣传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讲解工作,注意工作方法。
三、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如纳税人强烈要求,按购销合同标的额自行计算缴纳印花税的,应及时改正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