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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21 〕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务局、政务办、市场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水务局  市政务办  市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21〕55号)精神,清理规范我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原则,切实推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高质量发展。深化水电气暖行业"放管服"改革,科学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权责关系,取消不合理收费,完善水电气暖行业价格形成机制,持续深化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水电气暖行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到2025年,科学、规范、公平的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成,水电气暖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效率显著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清费专项行动,清理规范收费行为。

1.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贯彻国办函[2020]129号和苏政办发[2021]55号文件精神,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项目。其它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清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与国家、省要求不一致的政策文件,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水务局,市供电公司]

2.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指导和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3.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开展专项治理,从2021年12月份开始,每年集中一个行业组织开展一次为期三个月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每年对1-2个行业的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2%。[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

(二)理顺建筑区划红线内建设安装工程费用。

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暖建设安装工程费,指为保障用户通水通电通气通暖,相关企业提供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仅限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用户水电气暖计量装置前(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建立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建设安装环节市场竞争机制,由用户委托具备资质的建设安装企业施工,安装工程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质量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在完善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公平开放的新建居住区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市场,到2025年底,新建居住区红线内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工程市场化竞争形成,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实行市场调节价。新建居住区等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暖建设安装工程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另行向买受人收取。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县(市)、区、管委会结合实际确定。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务局,市供电公司]

(三)规范接入工程及新建公共管网费用。

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建立政府、行业共担的接入工程费用支付机制。2021年3月1日起,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气供暖接入工程及供暖行业新建公共管网费用由企业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按省文件规定执行,即:自2021年3月1日起,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政府承担;除新建居住区以外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政府负责完善项目用电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接入工程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水电气暖价格回收;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相关费用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电公司]

(四)规范处理其他各类收费。

严禁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转供电主体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验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明确的可保留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的可保留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保留收费项目以外,严禁收取任何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允许收取合理费用,由企业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与用户按照明码标价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等,签订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水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二)按权限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按照《江苏省定价目录》内容、范围、权限及相关定价办法制定和调整水、气、暖终端销售价格,严格履行政府制定价格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对居民燃气工程安装等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垄断性的少数涉及供气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市区燃气设施移改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水务局]

(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持续推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价格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气暖费用按照实际费用和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终端用户分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通过物业公共服务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规范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年底向终端用户进行清算和公示。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水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四、完善价格机制

(一)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供水价格机制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科学制定供水价格并动态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如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调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

(二)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配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配气价格机制要求,按规定核定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为保障供暖季民生用气的应急调峰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成本,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严格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并实行定期校核,原则上每3年校核一次,如遇重大成本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动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

(三)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暖价格。城镇居民集中供暖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并实施动态调整。合理分摊热电联产发电企业电、热成本,定期校核供热基准价格,科学制定供暖、供热价格,原则上每年校核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

五、强化行业管理

(一)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健全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配合上级修订完善《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和《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电公司]

(二)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深化落实苏审改办[2018]29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优化用水接入的行动方案》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燃气接入的行动方案》要求,对供水、供气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特许经营中期评估,促进企业提升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

(三)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建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水电气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一级土地开发支出,落实水电气暖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务局、财政局]


(四)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市供电公司]

(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主体明确、权责相符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权责关系,进一步明确界定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责任,明晰管理边界,完善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住建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水电气暖服务事项引入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平台集中办理,与地方不动产交易平台实现对接,推动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政务办、住建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及时梳理总结推进实施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稳妥把握推进实施的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确保不影响水电气暖企业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务、政务办、市场监管、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合力推进,确保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务局、政务办、市场监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地具体计划制定、政策调整和实施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指导企业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政府明令取消收费项目和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地、各市级有关部门、水电气暖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企业微信服务平台、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强化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