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建规〔201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3〕226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中已明确有效期的,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10月22日);其余文件有效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10月22日)。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溧阳市发改委、住建委、国土、规划局,各辖区发改、国土、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机制,规范我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15〕139号)、《
市政府关于常州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常政发〔2016〕148号
)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常州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常州市规划局
2018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机制,全面推进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15〕139号)、《
市政府关于常州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常政发〔2016〕148号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海绵城市项目。
第三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项目是指运用海绵城市理念实施海绵设施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房屋建筑与小区、河道水系等。
海绵设施是指海绵城市项目中体现了海绵城市理念的主要措施,包括广场、停车场及人行道透水铺装,雨水湿地及湿塘,河道治理(生态驳岸等),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带、生态树池),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渗透设施(渗井、渗管/渠、雨水渗透塘),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池、雨水罐、调节塘),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
第四条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海绵城市项目,其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章 立项和选址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条件分析和论证有专门表述,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
社会资本投资的海绵城市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
发改部门对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项目立项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对海绵城市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第七条土地划拨供地的海绵城市项目,规划部门应当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土地出让供地的海绵城市项目,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三章 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任务书中根据土地出让条件明确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
在海绵城市项目方案、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单位应当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相关规范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常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导则(试行)》等技术要求。
第九条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查相关海绵城市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审核是否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技术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海绵城市项目不得通过审查。
第十条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并落实海绵城市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进行评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和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专家评审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设施建设内容部分需要变更设计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指标。
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海绵设施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纳入监督范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责,确保工程质量。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和施工图审查。
第十五条海绵设施隐蔽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检查验收。确需分段施工的,应当留存隐蔽部位的图片资料。
第十六条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可同步分段、分区域、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规划部门在规划核实时,对不符合海绵城市项目设计方案的,不予通过。建设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对未按照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海绵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使用单位。有关海绵设施的施工技术资料应当与主体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海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系等项目的海绵设施,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房屋建筑与小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设施所有者或其委托管理方负责维护管理;PPP项目的海绵设施按有关合同约定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为建立完善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机制,有序推进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常州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和有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制定了《常州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出现了水资源短缺、水质恶化、城市洪涝灾害频发等状况,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及城市品质。国务院办公厅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的方式,江苏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明确了要求。我市于2016年成功申报首批省级海绵试点城市,试点区内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管控流程。目前我市在全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缺乏较为详细的管理办法,为将海绵城市建设条件落实到海绵城市项目的立项、土地出让、选址规划条件、方案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日常项目管理流程,特出台本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立项和选址、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管理、责任追究以及附则七部分内容。
(一)总则部分。共5条,重点对海绵城市项目、海绵设施的含义做了解释,规定了《办法》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项目的管理。
(二)立项和选址。共2条,主要明确了发改和规划部门在海绵城市项目立项和选址阶段时相应的职责。
(三)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共6条,主要规定了海绵城市项目在项目方案、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具体要求,明确了海绵城市项目应当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对项目方案予以审查。特别提出的是,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应先组织专家评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完善后的施工图方案进行审查。
(四)施工和竣工验收。共5条,主要明确了各部门在海绵城市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其中强调了海绵设施隐蔽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检查验收。必须分段施工的,应当留存隐蔽部位的图片资料。
(五)运行维护管理。共2条,主要对各类型海绵城市项目的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做了规定。
(六)责任追究。共1条,主要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等方面做了规定。
(七)附则。共2条,明确了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溧阳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