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商规〔20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商法〔2021〕30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 苏商规〔2022〕1号)规定,自2022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商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商务局:
为贯彻实施《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江苏省商务厅
2012年12月7日
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根据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在江苏省境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应当遵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发卡企业包括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
第四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跨省辖市以外区域其母公司在我省注册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江苏省商务厅备案;
(二)非跨省辖市区域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内其他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市)内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和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其他发卡企业办理备案时,除按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其他发卡企业除外;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
(三)资金存管账户信息、资金存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资金管理制度;
(四)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五)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制度包括发行、服务、纠纷处理、系统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预收资金的结算、管理、使用等内容。
第十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出具备案确认书。
第十一条 发卡企业应将备案确认书张贴在售卡点显著位置。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分支机构的售卡点须张贴备案确认书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跨省辖市以外区域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后,每季度末十五日内,其售卡企业应向所在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售卡、使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 发卡企业卡号由备案号和流水号构成。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流水号;其他发卡企业在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流水号。
第十四条 其他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第十五条 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他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应在与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中选择一个银行开设资金存管账户和收款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所有售卡资金必须归集到监管银行的收款账户。
第十七条 发卡企业应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台账和与发卡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业务处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维护标准应符合商务部有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处理规范要求,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第十八条 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
第十九条 江苏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全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应急预案。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地区涉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省商务厅。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跨省辖市以外区域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接受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或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举报投诉电话接受与本细则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