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8]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1-2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们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07]1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现就贯彻落实新条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做好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准备工作。实施新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重要步骤,是运用水手政策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对错金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起草实施办法并按程序报批。
二.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途径宣传解释新条例,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了解
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落实纳税公告送达制度和深入细致地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广泛开展税源调查,做好税源摸底工作,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完善征管办法。
三.加强部分协调,建立耕地资源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共同制定耕地资源监测等部门配合的工作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做好财政农税征管机构的只能转换工作。为理顺税收征管体制,新条例规定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目前
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征管只能向地方税务部门划转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耕地占用税职能划转时,要切实做好原农税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职能调整与人员安排有序进行。
五.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实处。各地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明确责任,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即使向基层传达,确保新条例的贯彻落到实处。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立即做好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上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