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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申不得在扩面工作中前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申不得在扩面工作中前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8〕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逐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是党和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出发,对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之外的劳动者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一项惠民政策。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这一惠民实事的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逐步覆盖到城乡各类企业的所有职工,以及个体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对新参保人员在参保时前补若干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其直接后果是,致使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之外的劳动者提前了享受基本养老保障的时间,增加了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负担,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长期的收支平衡,给下一步推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带来了困难。为此,现就扩面工作中不得对新参保人员前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1〕20号)和省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苏劳社险〔2002〕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扩面工作中新参保人员,除原省劳动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5号)和《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 ( 苏劳险〔1999〕27号)规定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和条件外,不得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各地要对本地区扩面工作中已经出台的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凡不符合国家和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补办法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对新参保人员已经采取前补若干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在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认真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

  三、已经采取新参保人员在参保时前补若干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区,要做好前补人员的单独建档、建库工作,详细登记这些人员实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前补缴费的年限和起止年月及历年补缴费的基数,认真开展前补人员今后若干年基金收支的测算分析,对因前补缴费可能造成的基金支付缺口,要研究通过地方财政增加投入等措施予以弥补的预案,为今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创造条件。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