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缴纳印花税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8]2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0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
针对在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屋与购买方签定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时,适用税率各区、县掌握不一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二、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有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