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社发〔2011〕2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委、国资委、能源局、工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
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1〕5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是促进节能减排、加快产业转型的需要,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当前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工安置工作,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
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切实将职工安置工作摆在
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确保
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有序分流、妥善安置,确保
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切实将
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职工安置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分类指导,实施内部转岗转移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多途经、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职工,充分利用企业自身资源分流安置职工,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应尽可能留用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当优先安置分流职工;对暂时不能安置上岗的,企业应当组织学习培训,搞好知识、技能和人员储备,尽量避免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流向社会。各地要通过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等措施,切实帮助
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接续,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各地要本着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的原则,指导督促企业根据《
意见》要求研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见附件2),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监管、能源、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的,审核组应指导和帮助企业予以完善;对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债务等情况,应会同企业研究提出相应的补缴措施和解决办法。
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在企业上报的职工安置方案上填写审核意见。经审核后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实施情况是
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申请享受
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专项奖补资金的申报材料。
四、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涉及人员多、范围广,尤其是整体淘汰和转产或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的困难更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要深入
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了解掌握情况,及时解决职工分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填报《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职工情况表》、《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见附件3)。联系人:卜建业,025-83276082,邮箱:Bujianye@jshrss.gov.cn。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1〕50号)
2、
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3、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职工情况表、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