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换购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5〕1号 2005-01-31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支持干部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对以原有房改房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换购进的住房仍然办理房改房产权证的,契税征管按以下原则处理:购进的经济适用房中等同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以相应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全额(不作任何扣除)计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