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辆情况登记表》和《车辆变更情况登记表》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09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纳税人自有车辆的税源登记及变更事项业务,停止使用《车辆情况登记表》和《车辆变更情况登记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税源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
》 (
京地税征[2007]336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附件1、附件3中有关车辆登记、变更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