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2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标准化活动遵循立足地方、融合创新、聚焦重点、协同推进、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传播标准化理念,将标准化方法融入生产经营、社会服务和综合治理之中,以高标准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区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完善促进标准化工作的政策体系;
(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强标准化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标准化人才”培养、引进、管理机制;
(三)依法开展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负责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共同推进标准化活动;
(三)组织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四)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五)依法开展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三)对本部门、本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科学谋划,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前瞻性,提高标准水平,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第十条 为满足本行政区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济宁市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可以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支持企业制定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企业在提供产品、服务前,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执行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可以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市场需求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支持社会团体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满足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制定、发布、实施团体标准。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专业领域内,组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标准利益相关方的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该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承担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未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作为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标准监督机制,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实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八条 鼓励推动条件成熟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市地方标准上升为省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第十九条 引导企业建立标准体系,鼓励企业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实施机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标准化改革创新
第二十一条 创新标准化发展理念,形成“政府推动经常化、标准主体企业化、技术标准国际化、标准实施产业化、使用标准社会化”新理念,助力高质量发展的标准化实施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培育打造济宁标准,鼓励济宁标准走出去。
第二十三条 实施典型引路,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实施“标准化专员”制度,推进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构建和完善标准化公共服务体系。
(一)建设济宁市标准化综合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标准化综合监管和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二)引导鼓励济宁市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标准化认证咨询等标准化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化活动,培育标准化服务市场体系。
第二十六条 鼓励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支持建立技术、专利、标准、品牌协同机制,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培育形成知名品牌。
第二十七条 推进国内外标准化战略合作,建立政府高层次标准化智库。
第四章 标准化融合发展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现代产业标准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端装备、高端化工“两高”优势产业集群,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三新”产业集群和医药产业集群等地方特色优势制造业产业集群标准化建设,促进产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美丽乡村标准体系,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治理、特色小镇建设标准化,促进乡村振兴。
第三十条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以标准化推动共享社会发展,积极构建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第三十一条 围绕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持续提升城市品位、市民素质,推进城市治理精细化、长效化、标准化。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标准化宣传教育活动,传播标准化理念,普及标准化知识,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每年10月14日(世界标准日)所在周为市标准化宣传周。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标准化服务业发展,支持、引导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标准化培训与交流,提升企业、社会团体标准化水平。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开展相关培训或者开设标准化课程,推动标准化教育的普及,培育多层次、实用型标准化人才。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出台标准化专项资助奖励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化扶持、奖励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标准起草、标准化试点示范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与重点支持。
解读《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14 信息来源: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更加需要标准引领。6月30日,在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在规定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7月份,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38个市直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10日,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形成了《办法(草案)》。10月8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2日,《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以济政发〔2021〕20号文印发实施。
二、出台目的
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积极传播标准化理念,将标准化方法融入生产经营、社会服务和综合治理之中,以高标准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参考省内外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
四、重要举措
《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标准化改革创新、标准化融合发展、保障激励共五章三十八条。明确了开展标准化活动的原则和途径,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履行的职责, 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了界定。鼓励推动条件成熟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市地方标准上升为省地方标准、行业、国家、国际标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活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实施“标准化专员”制度,推进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围绕现代产业、美丽乡村、基本公共服务等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推进城市治理精细化、长效化、标准化。
五、济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依据《办法》第一章第五至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区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完善促进标准化工作的政策体系;(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强标准化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标准化人才”培养、引进、管理机制;(三)依法开展其他标准化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依据《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标准监督机制,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实施机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至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标准化宣传教育活动,传播标准化理念,普及标准化知识,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标准化服务业发展,支持、引导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出台标准化专项资助奖励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化扶持、奖励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标准起草、标准化试点示范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与重点支持。
六、济宁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依据《办法》第一章第七条,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负责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共同推进标准化活动;
(三)组织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四)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五)依法开展其他标准化工作。
依据《办法》第一章第八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三)对本部门、本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七、我市标准化工作下步将要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是完善标准化法制保障体系。推动《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出台,拟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济宁市标准化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管理办法》。二是开展世界标准日宣传活动。召开标准化政策解读宣贯会暨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培训,推进《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落实,以点带面,示范带动,进一步深化标准化综合改革。三是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拟成立济宁市标准化委员会,作为济宁市标准化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域标准化深度融合。四是组建济宁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库。拟组建济宁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库,承担市级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推动各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参与济宁市地方标准建设,在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争取制定更多济宁特色、济宁优势的地方标准。五是引进标准化高端智库,发挥标准化对产业的助推作用。争取与国内顶尖标准化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对全市标准化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拟制定并发布有基础数据、有典型案例、有深度分析、有合理化建议的标准化战略实施白皮书,为政府和行业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联系人:朱海波 电话:0537-3321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