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5〕22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7〕22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修改为“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第二款中删除“规划部门”。
第五条中的“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大厅)”修改为“行政审批中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八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涉及的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土地开发利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核验。
没有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管理工作,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土地检查核验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高新区管委、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按照《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确定的管辖区域和监管职责负责相关土地检查核验工作。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款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实施情况;
(二)投资强度、投资总额等情况;
(三)土地出让金(含补缴)、划拨成本、土地闲置费、违约金等价款交付情况;
(四)用地位置、面积;
(五)土地使用权变动情况;
(六)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五条 土地检查核验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后申请土地检查核验,向
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申报表》;
2、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核实意见;
3、建设项目投资情况说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给予申请人明确的指导意见。
(三)审核。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进行审核。
(四)核验。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对用地位置、面积等双方有争议的,可先期进行测绘。
(五)结论。土地检查核验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时间不计算在内),检查核验合格的,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
没有《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的,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七条 建设用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核验结果应为不合格:
(一)项目建设情况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相符的;
(二)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相符的;
(三)土地出让金(含补缴)、划拨成本、土地闲置费、违约金等价款未足额缴纳的;
(四)建设项目实际用地的位置、面积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五)违规违约转让土地的;
(六)存在其它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的。
检查核验不合格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和要求。整改后达到规定条件的,应当进行土地检查核验。
检查核验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当另行立案处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涉及的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