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7〕24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1-08
注释:补充规定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税局《
关于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 (
辽地税发〔2007〕7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文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减免
车船税的必备条件问题
(一)经请示市政府,《
通知
》第二条第五款和第三条第五款“由政府给予补贴”一项不作为确定我市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减免
车船税的必备条件。
(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7〕103号
)第一条规定的“公交车要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作为公交车减免
车船税的必备条件。其中,“社会公益性服务”是指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提供免费乘车服务,对儿童和学生提供优惠票价乘车服务等。
二、关于公交企业办理
车船税免税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理时限问题
公交企业办理
车船税免税手续,应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原则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办理免税手续,对公交车辆较多不能一次性办理的公交企业,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将有关证明材料和车辆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分期分批办理减免税。
三、关于减免税证明的开具问题
“数据大集中”上线的各局
车船税免税申报纳入减免税软件统一管理;使用04版征管软件的各局按照《
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
大地税发[2007]59号
)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出具免税证明单,并建立
车船税免税台账。
附件:关于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
车船税的通知
二○○八年一月八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关于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7]7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7]25号) “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
车船税,其免税的条件和程序由省地税局规定” 的精神,现将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
车船税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
车船税的条件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
车船税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有交通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
2、按规定的时间、公交线路运营(不包括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城际公交车辆);
3、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4、按规定免交养路费和客建基金;
5、由政府给予补贴(此项是否作为必备条件由市地方税务局提请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应当具备的条件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
车船税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运营;
2、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有交通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
3、按规定的时间、公交线路运营(不包括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城际公交车辆);
4、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5、由政府给予补贴(此项是否作为必备条件由市地方税务局提请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公交车辆减免税的手续
符合免税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应执单位介绍信、财政拨款(补贴)文件复印件(政府补贴不作为必备条件的,不需提供)、行车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对公交车辆较多,不能一次性办理全部公交车辆减免的,可将有关证明材料和拥有车辆的信息报地税机关备案,分期、分批办理减免。具体办理程序,在有利于征管,方便纳税人的前提下,由各市自行确定,也可以交由县区地税局确定。
四、减免税证明的开具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应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68号)的规定,向纳税人开具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由纳税人持减免税证明单在到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据以免收
车船税(复印件无效,丢失不补)。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单存档备查。
五、公交车辆减免税和外交车辆减免税为备案类减免,纳税人提供了应当免税的要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即时办理。
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