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社厅等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社发〔2017〕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2015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省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积极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全省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6年度、2017年1-3月全省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统计表详见附件1、2),但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长效机制不健全和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参保率不高等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巩固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圆满完成“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深入推进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今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人社厅函〔2017〕53号),对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不仅是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中心任务,也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着力健全完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工程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推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推进形成更高水平更高效率的部门协作机制。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要多部门联动。各地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安监、总工会等部门加强与完善联席会议、定期会商和信息交换、统计报告、联合经办、联合检查、联合宣传培训等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齐抓共管,推进落实。各地要切实把握好政策关键点,在“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问题上不开口子,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整改,切实保障建筑等行业职工工伤权益,大力推进全省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省管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在省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信息交换的基础上,由省人社部门通报各地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建设项目或标段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5月底前,请各设区市人社局将本地部门协作机制建立、运行情况,书面报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备案。
三、全面促进建设项目依法合理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参保,应按照建设项目或标段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比例由当地人社部门商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照行业特性规范共同进行科学确定。特别是针对部分工程总价大、机械化程度高、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交通运输、水利项目,可按照工程定额中的人工成本,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同时,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标准,可以适当对缴费比例进行浮动调整。
四、进一步强化经常性的督导检查与通报工作。督查、通报是推进建设项目参保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的关键措施。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督查对推进建设项目参保工作的作用,加强联动,定期对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保进度进行调度督办,推动建设项目及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本地建设项目参保情况开展经常性自查和整改工作。各设区市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安监、总工会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督促指导本地区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完成“同舟计划”目标任务。今年四季度,省人社厅将联合省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安监、总工会等部门,对全省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突出加强对工作进度慢、参保率出现回落地区的督查。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项目参保率定期调度通报制度,严格按照《省医保中心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苏医管函〔2017〕9号)精神,按月分别做好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等项目参保情况统计并及时上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当地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五、着力提高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建筑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建筑等行业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管理服务创新,学习借鉴商业保险管理经验,为参保单位、项目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要积极探索适合建筑等行业按项目参保的登记、缴费、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规程,抓好基金管理、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逐步实现工伤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特别是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要督促其所在用人单位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并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职工本人意愿协商后一次性支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总工会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