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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1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市审计局 2016年9月)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 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会计、审计和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备工程造价、会计、审计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某一审计项目或某一审计项目中的部分工作事项;

  (二)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组工作。

  第五条 受聘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享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并按审计方案确定的分工,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机关对聘用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负有指导、管理、监督、复核的责任和权力,并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审计机关方能聘请:

  (一)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与工程造价咨询、会计、审计服务相关的资质;

  (三)近三年内没有受到政府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记录、不诚信记录,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

  (四)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

  第七条 接受指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需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不良执业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 受聘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计机关委托审计事项是其曾承办、参与编制可研报告、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监理、招标代理或跟踪审计等咨询服务的项目;

  (二)审计机关委托审计事项是其曾承办、参与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基建竣工财务决算、会计咨询、会计核算等审计、会计服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或者与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况。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存档备查。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库的项目,委托合同在其管理系统中进行网签。

  《审计业务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审计依据及目的;

  (二)委托审计事项、范围内容、质量标准;

  (三)完成时限和要求;

  (四)审计机构在审计期间执行国家审计准则、保密规定、回避规定、廉政规定、提交资料和审计报告的要求;

  (五)审计经费及付款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组应当在对审计对象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和重点编制审计操作方案,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和措施收集审计证据,编写符合国家审计要求的审计取证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交正式的审核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聘用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审前培训,使其了解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掌握审计证据收集、审计取证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方法以及审计事项的重点等,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业务管理相关规定。社会审计机构人员应围绕需完成的审计工作任务,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记录,并根据审计组的要求形成审计结果汇总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工作督导,指派专人适时检查社会审计机构和派出人员的工作进度是否如期推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取证记录是否规范、完整。对于社会审计机构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协调沟通、查看现场、交换意见等重要事项,审计组应当负责组织并派人参与。

  第十四条 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审计组。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可以越级直至向审计机关负责人反映。审计机关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人员应予保护。

  第十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执行审计机关审计现场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审计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第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审计现场工作后,应当将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和电子资料,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归类整理后及时移交审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质量、成效和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将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所需费用应当由本级财政资金保障。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在具体项目合同中予以约定,但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标准。

  第十九条 受聘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在审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程序及廉政、保密等审计纪律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