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会〔2016〕5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规范江苏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保护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试行)》、《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
苏政办发〔2015〕1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算办法》,详见附件),现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尽快将文件转发至本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并会同同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督促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执行该《核算办法》。
二、全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于2017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该《核算办法》。
附件:江苏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5日
附件
江苏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为规范江苏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保护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试行)》、《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
苏政办发〔2015〕1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江苏省境内设立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七)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今后国家如有相关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流动性准备金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成员投放金、应收款项等。
(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全省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于季度末按不低于吸收的互助金余额的10%和不低于股金余额的10%提取互助金流动性准备和股金流动性准备,并统一上存至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存款账户,不得随意支取,此部分存款单设会计科目“流动性准备金存款”进行核算。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要根据本社实际经营情况预留一定金额的流动资金。
(五)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向成员投放互助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互助金投放业务。应当在互助金投放的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成员投放资金回收业务,应将回收款项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加强资金投放合同、投放凭证、利息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已投放的互助金进行评价,根据到期情况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足额提取互助金损失准备,可逐年按年末投放金余额的1%提取,累计达到投放金余额的5%时,可按差额提取并逐年进行考核。
(七)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要定期盘点核对存货,做到账实相符,会计期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八)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根据相关规定,用货币资金购买国债,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购买国债产生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国债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九)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器具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十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或按季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除外。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当月或当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不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计提折旧;当月或当季度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照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三)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十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十五)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十六)每年年度终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对成员投放金、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成员投放金、应收款项;2.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存货;3.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4.毁损或报废的在建工程;5.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
(十七)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成员互助金、应付工资、应交税费、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其他应付款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主要包括长期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成员互助金、专项应付款等。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十九)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成员互助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成员互助金业务的全过程。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按章程规定对成员互助金业务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在互助金业务的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加强对互助金合同、互助金存取凭据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成员互助金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成员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盈余等。
(二十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成员股金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成员股金业务的全过程。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按章程规定对成员股金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在成员股金的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成员股金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成员股金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收到成员入社投入的货币资金,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成员股金,投入的货币资金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记入盈余公积。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投放金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投放金余额的1%),记入一般准备。
(二十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资金占用费收入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成员投放互助资金,按照一定的费率标准向借款成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结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费随本清,或按期结费、到期一次收回本金等方式。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资金占用费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五)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如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管理费用是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提取的互助金损失准备和坏账准备等。
其他支出是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要逐步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量入为出,对非经营性开支要实行总量控制。
(二十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资金占用费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二十七)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真实完整地登记成员个人账户。
(二十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下列顺序进行盈余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年末余额不得低于年末投放金余额的1%。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提取。
5.盈余返还。将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当年成员互助金积数比例返还。
6.剩余盈余分配。按上述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股金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库存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3流动性准备金存款
4111成员投放金
5112互助金损失准备
6113应收资金占用费
7114其他应收款
8115坏账准备
9121库存物资
10131对外投资
11151固定资产
12152累计折旧
13153在建工程
14154固定资产清理
15161无形资产
二、负债类
16201短期借款
17202成员互助金
18213应付工资
19214应交税费
20221应付盈余返还
21222应付剩余盈余
22223其他应付款
23231长期借款
24235专项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25301成员股金
26311专项基金
27321资本公积
28322盈余公积
29323一般准备
30331本年盈余
31332盈余分配
五、损益类
32501资金占用费收入
33502其他收入
34511投资收益
35521经营支出
36522管理费用
37529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库存现金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库存现金。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3.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现金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账面余额,并将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银行存款收入合计数、支出合计数和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度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相符。
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3 流动性准备金存款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每季度末按不低于吸收的互助金余额的10%和不低于股金余额的10%提取互助金流动性准备和股金流动性准备,并统一上存至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存款账户的款项。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增加流动性准备金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流动性准备金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放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存款账户的款项。
111 成员投放金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给成员使用的款项。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本社章程规定,办理向成员投放互助资金业务,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3.成员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用互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金占用费收入”等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际投放给成员的款项。
112 互助金损失准备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投放金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互助金损失准备。
2.提取互助金损失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冲减互助金损失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呆账损失处理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投放金”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呆账,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成员投放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投放金”科目。
113 应收资金占用费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成员投放资金应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确定应收未收资金占用费,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占用费收入”、“应交税费”等科目。收回应收资金占用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到期(含展期)未还的逾期投放金,计算应收的资金占用费在表外科目核算,不列入当期损益。
3.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收但尚未收回的资金占用费。
114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各种赔款、罚款,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等。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得用暂付款购得的库存物资、劳务时,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115 坏账准备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2.本科目可按应收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21 库存物资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库存的各种物资。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购买并已验收入库的物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库存物资销售时,如售价大于物资成本,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售价大于库存物资成本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售价小于物资成本,按售价小于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同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领用库存物资时,借记“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库存物资应定期盘点清查。盘盈的库存物资,经审核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盘亏和毁损的库存物资,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盘亏和毁损库存物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应按库存物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7.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库存物资的实际成本。
131 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持有的各种对外投资,如国债等。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息日收到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外投资的实际成本。
151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原值。
2.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相关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收到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如果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则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
(4)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本科目。
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
152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2.管理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3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设施建造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其买价加上运输、保险、采购、安装等费用,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
3.建造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
发包工程建设,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按实际预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拨付材料抵作工程款的,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等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该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等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补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自营工程领用物资时,应按领用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等科目。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4.购建和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5.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7.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154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因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赔偿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之间的差额。
161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下列原则确定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登记入账: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无所附单据的,按经过批准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无形资产从使用之日起,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5.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或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6.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7.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摊余价值。
201 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6.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02 成员互助金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负债形式向本社成员吸收的互助资金。
2.收到成员互助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成员互助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吸收的互助金总额。
213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福利、保险、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2.提取工资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工资分配,借记 “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实际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姓名、类别及应付工资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额。
214 应交税费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减免税额”等设置专栏。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尚未缴纳的各项税费。
221 应付盈余返还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成员存入本社互助金年积数返还给成员的盈余。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根据章程规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按成员存入本社互助金年积数返还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尚未支付的盈余返还。
222 应付剩余盈余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股金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成员存入本社互助金年积数返还盈余后,根据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
223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各种应付以及暂收款项,包括因购买库存物资和接受劳务、服务等应支付的款项、应付的赔款等。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生以上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偿付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生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本科目应按发生应付款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6.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付而未付以及暂收的款项。
231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长期借款利息应按期计提,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4.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偿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长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235 专项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补助的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照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用途,取得固定资产等时,按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用于开展信息、培训等项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项目。
4.本科目应按国家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尚未使用和结转的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数额。
301成员股金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入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收到成员以货币资金投入的股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或成员退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在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股金发生的变动情况。
4.成员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在成员账户和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记录受让方。
5.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有的股金数额。
311专项基金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取得的固定资产时,按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专项基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有的专项基金数额。
321 资本公积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主要来源包括股金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等。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用资本公积转增股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股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有的资本公积数额。
322 盈余公积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用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或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股金”、“盈余分配”等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有的盈余公积数额。
323 一般准备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2.本科目顺序排列在“322盈余公积”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一般准备”项目。
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一般准备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提取的一般准备数额。
331本年盈余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盈余。
2.会计期末结转盈余时,应将“资金占用费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资金占用费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
3.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计算出的本年实现的净盈余,转入“盈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32 盈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
3.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及一般准备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盈余公积”、“一般准备”等科目。
4.按成员互助金积数向成员返还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盈余返还”科目。
5.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股金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6.年终,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将全年实现的盈余总额,自“本年盈余”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贷记本科目(各项分配)。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7.本科目应按盈余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8.本科目余额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历年积存的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
501 资金占用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投放业务,按合同约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未到期跨年度投放金当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资金占用费,应计算应收占用费,列入当年损益。计提应收占用费时,借记“应收资金占用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到期(含展期)未还的逾期投放资金,计算的应收占用费用在表外科目核算,不列入当期损益。
4.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除资金占用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1 投资收益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取得投资收益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账面余额,贷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实际取得价款和原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投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4.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如为净损失,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1 经营支出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如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生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4.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2 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资金互助服务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提取的互助金损失准备和坏账准备等。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管理费用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9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其它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利息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累计折旧”、“其他应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4.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是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书面报告。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会计报表,定期向属地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并按时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
(三)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如下。
资产负债表格式
资 产 负 债 表
会农社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 产年初数年末数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年初数年末数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短期借款
流动性准备金 短期成员互助金(期限一年以内)
短期成员投放金(期限一年以内) 应付工资
减:互助金损失准备 应交税费
短期成员投放金净值 应付盈余返还
应收款项 应付剩余盈余
存 货 其他应付款
流动资产合计 流动负债合计
长期资产: 长期负债:
长期成员投放金(期限超过一年) 长期借款
减:互助金损失准备 长期成员互助金(期限超过一年)
长期成员投放金净值 专项应付款
对外投资 长期负债合计
固定资产: 负债合计
固定资产原值
减:累计折旧 所有者权益:
固定资产净值 成员股金
固定资产清理 专项基金
在建工程 资本公积
固定资产合计 盈余公积
其他资产: 一般准备
无形资产 未分配盈余
长期资产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并加以书面说明。
3.本表“年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库存现金、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流动性准备金”项目。本项目应根据“流动性准备金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短期成员投放金净额”项目。本项目应根据“成员投放金”明细科目反映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期末余额与“互助金损失准备”科目期末余额的差额分析填列。
(4)“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资金占用费”、“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和“坏账准备”科目期末余额的差额分析填列。
(5)“存货”项目,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期末各项存货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物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长期成员投放金净额”项目。本项目应根据“成员投放金”明细科目反映的期限超过一年的期末余额与“互助金损失准备”科目期末余额的差额分析填列。
(7)“对外投资”项目,应根据“对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10)“在建工程”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无形资产”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短期借款”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短期成员互助金”项目,应根据“成员互助金”明细科目反映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4)“应付工资”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应交税费”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6)“应付盈余返还”项目,应根据“应付盈余返还”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应付剩余盈余”项目,应根据“应付剩余盈余”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19)“长期借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长期成员互助金”项目,应根据“成员互助金”明细科目反映的期限超过一年的期末余额填列。
(21)“专项应付款”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成员股金”项目,应根据“成员股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专项基金”项目,应根据“专项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4)“资本公积”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盈余公积”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一般准备”项目,应根据“一般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未分配盈余”项目,应根据“本年盈余”科目和“盈余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数字以“-”号表示。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格式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会农社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金额项目金额
本年盈余 盈余分配
一、资金占用费收入 四、本年盈余
加:投资收益 加:年初未分配盈余
减:经营支出 其他转入
管理费用 五、可分配盈余
二、经营收益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加:其他收入 提取一般准备
减:其他支出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本年盈余 盈余返还
剩余盈余分配
六、年末未分配盈余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的盈余及其分配情况。
2.本表主要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资金占用费收入”项目,应根据“资金占用费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3)“经营支出”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4)“管理费用”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收入”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分别根据“其他收入”科目和“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年盈余”项目,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本期实现的盈余总额。如为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7)“年初未分配盈余”项目,应根据上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盈余”数额填列。
(8)“其他转入”项目,主要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规定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根据实际转入的公积金数额填列。
(9)“可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期末可供分配的盈余总额,应根据“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和“其他转入”项目计算填列。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应根据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际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数额填列。
(11)“提取一般准备”项目,应根据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际提取的一般准备数额填列。
(1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应根据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际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数额填列。
(13)“盈余返还”项目,应根据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际返还的盈余数额填列。
(14)“剩余盈余分配”项目,应根据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际支付的剩余盈余数额填列。
(15)“年末未分配盈余”项目,应根据有关项目计算填列。
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
成员权益变动表
会农社03表
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
项目成员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盈余合计
年初余额
本年增加数
本年减少数
年末余额
成员权益变动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年末成员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2.本表各项目应根据“成员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盈余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未分配盈余”的本年增加数是指本年实现的盈余数(净亏损以“-”号填列)。
(四)财务状况说明书
财务状况说明书是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一定会计期间生产经营、提供劳务服务以及财务、成本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书面文字报告。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于年末编制财务状况说明书,对年度内财务状况做出书面分析报告,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说明。财务状况说明书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内容至少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经营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股金总额、成员总数、农民成员数及所占的比例、主要服务对象、主要经营项目等情况。
2.成员权益结构
(1)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变动情况;
(2)各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各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入社和退社情况;
(3)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及其比例;
(4)成员权益变动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运用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有关项目对比,分析说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运营情况。
4.风险控制情况
(1)互助金流动性准备和股金流动性准备的提取总额及比率;
(2)互助金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的提取总额及比率;
(3)对单一成员投放的互助金总额及占股金的比率;
(4)对前10大户投放的互助金总额及占股金的比率;
(5)逾期投放资金总额及占总投放资金比率。
5.盈余实现和分配情况
运用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的有关项目,分析说明获利能力以及盈余分配情况。
6.其他重要事项
(1)重大财产处理、大额举债、对外投资等;
(2)接受捐赠;
(3)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4)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
(5)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6)未决诉讼、仲裁;
(7)其他重要事项。
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是记账的依据。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记账凭证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须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
(二)所有会计凭证都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填制有误和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应要求修正和重填。无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不能作为收付款项、办理财务手续和记账的依据。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账簿。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一定时期终了,应将已经登记过账簿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三)会计账簿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账。总分类账按照总账科目设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括分类登记;明细分类账按明细科目设置,对有关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总分类账可用订本账或活页账;明细分类账可用活页账或卡片账。
对于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必须另设备查账簿进行账外登记。
(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所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规定。
(五)账簿登记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各种账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六)启用新账,必须填写账簿启用表,并编制目录。旧账结清后,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七)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类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盈余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要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