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市属破产企业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养老保险费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妥善解决市属破产企业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养老保险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批准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关于妥善解决市属破产企业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养老保险费的意见
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2005年7月)
为切实解决市属破产企业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因失业导致无能力续接养老保险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2003〕1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徐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市属破产企业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符合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条件的,按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最低缴费额交纳养老保险费,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总工会核实的名单,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到市总工会专用账户。
三、已破产终结的市属企业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自行交纳养老保险费,每季度末到市总工会凭据领取补贴。
四、市总工会对市属破产企业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人员名单。
五、享受待遇的范围和对象为2001年前(含2001年)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并保持荣誉的市属破产企业劳动模范。
六、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七、本意见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