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发〔2014〕2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6号》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9日
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加快实现全市户籍市域有序通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实现全市域户籍互迁”的部署要求,为打通区域城市化发展的人口迁徙屏障、减少人户分离现象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扫除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制度的实施障碍,以突出重点、导向明确、高效推进为原则,实现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
二、重点任务
(一)实现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不含迁往农村地区)
1.通迁范围。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与主城区实现户口通迁,并实行与主城区统一户口准入办法。
2.迁移条件。南京市户籍人员需要进行市域内户口迁移的,统一按照本市市内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再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二)引导农村地区的户口有序迁移
根据国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依法保障农民权益”的有关要求,合理有序引导我市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
1.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落户城镇或迁入新市镇、新城区。
2.规范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农村地区实际居住并经村(居)委会证明并认可的,可以申报向农村地区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3)夫妻双方投靠成年子女,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职业,且夫妻一方曾经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超过55周岁的;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高校学生集体户或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迁回原户口迁出地的;
(5)本人在农村有自有房产,且在本市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三、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明确思路。实施全市户籍通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以人为本、不断推进城市发展的根基和基石。各单位要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精神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综合改革的部署要求,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积极稳妥地做好市域户籍通迁工作,不断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二)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各成员单位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坚决按照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责任单位负责主抓,相关单位积极配合,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保质完成。责任单位通过对负责的项目做好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时与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建立工作对接机制,及时沟通协调,确保工作任务整体推进。
(三)目标分解,各负其责。对本意见中涉及的业务部分,相关责任单位要对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进一步细化分解每一项工作任务,并把具体改革事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