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0〕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发〔2010〕239号)规定,第六条修改为:“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统计局、市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09〕32号)和《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 苏政发〔2009〕155号
)的规定,结合我市新农保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年龄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龄,由18周岁调整到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女性调整到年满60周岁。
二、提高养老待遇
(一)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60周岁及其以上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和养老金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月最低发放标准调整为60元。女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养老补贴领取人员仍按原计发标准发放,年满60周岁后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60周岁及其以上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月最低计发标准提高为:以60元为基础,加上以各区县当年月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计发的部分,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比例另增加0.3%。女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养老金领取人员维持原计发办法,年满60周岁后按本通知计发标准发放。当原计发办法计发标准等于或高于新计发标准时,仍按原计发办法执行。
三、帮扶困难人群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或集体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帮助其参保。
四、规范基金筹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具体缴费标准依据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同时,政府补贴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个人账户。
五、增加财政补贴
市财政对基金支付有困难的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60周岁以上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人员,按照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给予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财政补助。
六、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统计局、市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要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牵头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要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强化续保工作力度,确保新农保制度持续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各级经办机构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新农保领导小组报告,切实把好事办好。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