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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青岛市国税局监制的“16”版普通发票。现将普通发票换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旧版普通发票于2016年1月1日起作废,发票作废后不得开具使用。作废发票包括:发票代码为17位,第1位为“G”的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12位,第6、7位小于“15”的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持有的旧版空白发票应在2016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的,以及开具已经作废的普通发票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16”版普通发票票面不再注明使用期限。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