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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乡村振兴局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乡村振兴局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17)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规范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过渡期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1〕4号)、省委农办等《关于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有关政策的通知》(苏委农办〔2021〕15号)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省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由省级按规定统筹使用,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衔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宗委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衔接资金重点支持实施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构建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长效机制。
1.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帮促机制。以现有社保体系为基础,加强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促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专项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可因地制宜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多种方式,促进其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各市县应结合实际将中央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
(二)支持构建经济薄弱村发展长效机制。重点支持省定经济薄弱村围绕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稳定提高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农村公共空间治理、农房改善、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盘活集体资源,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积极探索村集体经济发展多种实现形式。
(三)支持重点地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培育和壮大重点地区优势特色产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丰富乡村产业业态,拓宽农民就业途径。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促,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污水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支持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四)支持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其他相关支出。支持民族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民族传统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民族乡村小型基础设施改善提升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等;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发展;试点示范、考核激励等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 衔接资金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衔接资金支持的产业项目应具备完善的与农村低收入人口利益联结机制,优先支持带动效益显著、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明显、利益分配向农村低收入人口倾斜的产业项目。
第六条 省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各市县不得自行从省以上衔接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和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项目建设。
第七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衔接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原则上包括客观因素、政策因素和绩效因素等,并进行综合平衡。客观因素具体为:
(一)农村低收入人口帮促补助:农村低收入人口数量、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吸纳中西部地区脱贫劳动力就业人数等;
(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上年度市、县(市、区)贷款贴息补助实际发生额等;
(三)省定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补助:省定经济薄弱村数量等;
(四)重点县(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重点县区域面积、农村低收入人口数量、省定经济薄弱村数量、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五)重点片区重点工程补助:片区内乡镇行政区域面积、行政村数量、片区常住人口数量等;
(六)黄桥茅山革命老区补助:老区内农村低收入人口数量、行政村数量、省定经济薄弱村数量等;
(七)少数民族发展补助:少数民族人口数量、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数量、民族乡村被评选为省级特色田园乡村数量等;
(八)其他。考核激励资金依据年度考核情况分配下达;其他省级相关支出依据具体项目进行分配。
政策因素包括年度工作任务、政策倾斜、试点示范情况等;绩效因素包括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以及奖惩情况等。
第九条 中央下达我省的资金应在省级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的30日内分配下达,省级资金应当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由省乡村振兴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统筹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省直单位。
第十条 省级衔接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市县按照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补助对象;对省直单位的补助资金,按照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中央下达我省衔接资金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衔接资金支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有关要求,衔接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重大政策、重点任务、试点示范项目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由县级负责,强化县级管理责任。衔接资金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得统筹外,其余资金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各市县要统筹使用各级衔接资金,发挥资金合力。
第十三条 各市县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结合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和工作任务,制定大专项实施方案,并由乡村振兴部门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于省有关文件印发60日内,报送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资金具体用途、相关预期目标、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项目批复单位审批后报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做好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将绩效目标、监控信息、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项目实施内容、预算编制调整、资金分配安排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衔接资金动态监控,各级安排的衔接资金均纳入财政动态监控管理。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要求及时公告、公示。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宗委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0号)、《关于转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18〕4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农〔2018〕130号)同时废止。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