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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7〕20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12-21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7〕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查验以前年度车船税缴纳情况的起始时间问题
我市自2007年7月12日开始征收车船税,并规定对在此前已购买交强险而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可在2008年办理交强险时补缴2007年度车船税,并不加收滞纳金。因此,将“98号文”第三条修改为“自2008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一般情况下,我市纳税人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11日之间购买交强险的,除免税车辆和已在税务机关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车辆外,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2007年和2008年两个年度的车船税。
二、关于滞纳金问题
我市规定,纳税人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11日期间购买交强险时补缴2007年度车船税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作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