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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字〔2009〕11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12-22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近来根据各地反映,房地产企业因商品房的出售而产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问题,在各地的执行时间不一。为了严格政策、统一口径,现予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的规定,结合我区的现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17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月17日
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zcwj/zxwj/202010/t20201023_322918.html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