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辽地税财〔2000〕46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2-28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在组织贯彻落实过程中,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对新纳入征税范围的纳税人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随时向省局报告,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1、全省建制镇名单
2、辽宁省民政厅(辽民区函[1998]96号)
3、辽宁省民政厅(辽民区函[2000]10号)
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2000年2月16日 辽政[2000]23号
省地税局、、财政厅:
《关于调整建制镇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的请示 》(辽地税财[2000]16号)收悉。同意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
非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