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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4〕9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8-19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第一条、二条有关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吉地税发[2011]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4年1 月1日起,对列入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的18个国有林业局、4个森林经营局(具体名单见附件1)及长白山保护局,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70%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列入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的8户独立木材加工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减免事宜,按现行有关减免税政策和审批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附件:1、18户林业局和4户森林经营局名单
2、8户独立木材加工企业名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18户林业局和4户森林经营局名单
18户林业局:临江、三岔子、湾沟、松江河、泉阳、露水河、白石山、红石、黄泥河、敦化、大石头、八家子、和龙、汪清、大兴沟、天桥岭、白河、珲春
4户森林经营局:上营、辉南、长白、安图
附件2:
8户独立木材加工企业名单
长春胶合板厂、辽源胶合板厂、敦化林机厂、洮南林机厂、
吉林制材厂、图们制材厂、通化林化厂、省林业建筑工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