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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加收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加收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1-16


各基层局:
2006年,我市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临时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了保证征管和稽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对加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起始时间明确如下:
对补缴或查补的税款所属期限为2006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加收滞纳金起始时间统一确定为2007年1月16日。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