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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5〕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无锡市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物联网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锡政发〔2013〕1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主要支持我市开展的以下两类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
(一)政府投资类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类项目)。指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重大行业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重大行业应用项目)和由市(县)、区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综合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综合应用项目)。
(二)社会投资类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社会投资类项目)。指主要由社会资金投资的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
二、支持条件
(一)申报单位的条件
1.政府投资类项目
重大行业应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为项目所属行业的市级主管部门(单位),重大综合应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为市(县)、区政府。
2.社会投资类项目
(1)申报单位为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中央企业的二级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应当具备较强项目管理能力和健全核算体系,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申报单位必须为项目的主要投资方。
(二)申报项目的条件
1.申报项目应当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三年(2013-2015年)行动计划》、市政府印发的《无锡市智慧城市发展规划(2013-2020年)》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三年实施计划(2013-2015年)》等文件精神。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点在无锡行政辖区范围内,如业务信息采集点在异地,则其信息处理、应用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在无锡。
3.申报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并实行专账核算。
4.重大行业应用项目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技术先进、系统集成度高、示范效应明显、产业带动性强,能够切实解决行业管理关键问题,提高管理效率和行业智能化水平。
(2)具有较大推广价值,至少获得以下一项国家部委层面支持:①项目已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②项目所涉及的应用标准已列入国家相关部门的行业标准起草计划;③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函明确要求在我市先行先试。
5.重大综合应用项目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能有效提升地区综合管理水平和智能化水平,对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或民生效果明显,具有一定的地区特色和较大的推广价值。
(2)所涵盖的应用领域不少于3个。
6.社会投资类项目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技术先进、系统集成度高、示范效应明显、产业带动性强,能够切实解决行业管理关键问题,提高管理效率和行业智能化水平。
(2)申报时已启动实施,且项目完成进度和总投资进度及物联网技术、产品、服务投资进度均达到30%以上。
(3)申报项目中物联网技术、产品和服务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
(三)申报(推荐)项目数量
每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市(县)、区政府每年申报(推荐)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政府投资的重大行业应用示范及综合应用示范
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按照项目所需物联网技术、产品以及服务的总投资额给予相应支持,扶持资金额度视项目具体情况定,并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在项目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支持社会投资的重大应用示范
对于社会投资类项目,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物联网技术、产品以及服务总投资额的30%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1.政府投资类项目
重大行业应用项目和重大综合应用项目分别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市(县)、区政府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地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将有效申报材料报市经信委。
2.社会投资类项目
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市(县)、区政府或项目所属行业的市级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送有效申报材料,经市(县)、区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经信委。
(二)项目初审
1.政府投资类项目
申报材料经市经信委形式审查后,由市经信委会市发改委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及投资预算进行论证,提出项目建设要求、总资金概算和物联网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2.社会投资类项目
申报材料经市经信委形式审查后,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及投资预算进行论证,提出拟扶持意见和扶持金额建议。
(三)项目审批
1.政府投资类项目
项目建设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发改委等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予以立项。
2.社会投资类项目
拟扶持项目和拟扶持金额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经信委对拟扶持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公示。
(四)资金拨付
1.政府投资类项目
申报单位按核准后的招投标方案组织招标,并与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市经信委按年度预算和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拨付资金。
2.社会投资类项目
申报单位应与市经信委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市经信委按年度预算和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拨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对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社会投资类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推荐单位管理,政府投资类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管理),对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二)市(县)、区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推荐项目的具体管理,督促申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加以推进,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项目一经批复一般不可变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重大变更,应当及时向项目原批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市经信委,经市经信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项目原批准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执行项目监理制度,申报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
(五)社会投资类项目实施完成后,市经信委依据项目管理合同和申报单位提供的项目实施总结、项目绩效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材料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政府投资类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发改委按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实施。
(六)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申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本专项资金各类项目申报资格。对挪用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专项资金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1.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擅自挪用或转移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2.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3.无特殊情况项目未能按进度实施的;
4.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八)对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相关工作的纪律要求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无锡市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纪律》有关要求执行。
(九)政府投资类项目的管理还应当符合《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