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翻译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合作、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翻译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翻译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翻译专业人员,为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翻译人才服务,为构建中国对外话语体系,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现更高水平开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构建中国对外话语体系对翻译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聚焦提升翻译专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扎实开展翻译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2.坚持科学公正。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注重职称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突出评价翻译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充分激发翻译专业人员的创新性和创造性。
3.坚持以用为本。促进翻译专业学位教育、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相衔接,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使人才培养、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更好促进翻译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
4.坚持与时俱进。引导翻译专业人员密切关注翻译行业发展变化,及时学习运用翻译新技术,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翻译行业深度融合,不断提升翻译质量和效率,推动翻译职称评价结果国际互认,加快翻译行业发展和中华文化对外传播。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等措施,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统一职称名称。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原助理翻译、三级翻译统一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二级翻译统一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一级翻译统一对应一级翻译,原译审、资深翻译统一对应译审。
2.完善考试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适时增加在国际交往中使用频次高、范围广、行业需求迫切、学习和从业者众多的考试语种。适时调整考试科目设置,探索开设行业类翻译考试。完善同声传译类考试,通过同声传译考试并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3.事业单位翻译专业人员职称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译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一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二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三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通过年度考核、群众评议等方式加强对翻译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的评价,强化翻译专业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和谦虚好学、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突出评价翻译专业人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推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业绩贡献。
2.实行分类评价。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注重考察翻译专业人员的实际贡献。适应人工智能新技术推动翻译模式升级的发展趋势,注重对译后编辑能力、人机耦合与互动、创造力与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负责制定《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备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国家统一考试的语种,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语种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尚未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语种,各级别职称仍实行专家评审或认定。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破除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等条件的制约,创造便利条件,通过多种渠道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翻译专业人员职称申报。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翻译系列职称社会化评审机构,推进翻译系列职称社会化评审。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外交、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推动翻译行业发展取得重要成果的翻译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4.明确职称评审权限。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有关企业等可按有关规定成立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社会化评审机构成立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其职称评审结果纳入政府人才评价管理体系。不具备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以委托中国外文局统一评审。
5.推动翻译职称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适应国家扩大对外开放需要,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开设翻译专业资格考试考点,积极推动翻译资格评价结果国际互认,有效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人才使用相衔接。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翻译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翻译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翻译专业人员。
2.促进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推动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翻译专业学位教育有机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翻译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鼓励高校从事翻译教学与研究的教师参加翻译系列职称评审。鼓励翻译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水平。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专家库建设,完善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高等院校专家及从事翻译实践的专家,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完善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和倒查追责机制。探索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快捷、便民服务的原则,加快评审信息化建设,建立职称网上申报和评审系统,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减少各类纸质证明材料。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稳慎推进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按照改革前后的职称对应关系将现有翻译专业人员直接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意见开展各级别新的职称评审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翻译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翻译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类语种的翻译专业人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和手语翻译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外文局
2019年10月16日
附件
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有推动翻译行业发展的职业使命感,具备相应的翻译专业能力和业务技能。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四、翻译专业人员申报各级别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级翻译
能完成一般性口译或笔译工作。从事口译者应能够基本表达交谈各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从事笔译者应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
(二)二级翻译
1.具有比较系统的外语基础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
2.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具有一定难度的口译或笔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
(三)一级翻译
1.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扎实。
2.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承担重要场合的口译或者译文定稿工作,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3.对翻译实践或者理论有所研究,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具有较强的中外文表达能力,有正式出版的译著或者公开发表的译文。
4.翻译业绩突出,能够组织、指导三级翻译、二级翻译等翻译专业人员完成各项翻译任务。
5.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6.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或具备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或具备翻译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4年;或具备非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或取得同声传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且满足上述学历和年限要求。
翻译相关专业指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和翻译学科所包含的各专业,及中国语言文学学科下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
(四)译审
1.知识广博,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深厚。
2.胜任高难度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解决翻译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审定重要事项翻译稿件的能力,或者承担重要谈判、国际会议的口译工作能力。
3.译风严谨,译文能表达原作的风格。
4.对翻译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组织、指导翻译专业人员出色完成各项翻译任务,在翻译人才培养方面卓有成效。
5.翻译成果显著,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6.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一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中国外文局
人事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为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加强翻译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第一,党中央、国务院对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要求在3至5年内完成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对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行统筹部署和谋划。
第二,经济社会发展对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自1986年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初中级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制度、副高级翻译专业资格考评结合制度,对调动广大翻译专业人员积极性、提高翻译专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强翻译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和促进翻译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职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翻译专业人员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亟需改革和完善。
第三,翻译行业改革发展新形势对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翻译专业人员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各种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翻译专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翻译职称系列还存在实行考试的语种和其他语种各级别职称名称不统一、高级职称参评量较少、同声传译类考试难度偏大等问题。因此,有必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用结合,充实完善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问:《指导意见》起草出台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起草出台《指导意见》主要经过三个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阶段。2016年底,《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两部即启动了《指导意见》的研究起草工作,期间,多次赴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翻译专业人员、专家和用人单位的意见,研讨重点问题。2017年下半年,在中国网和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官网开设翻译职改专栏,完成和残联、国家民委的对接和翻译系列职称评审证书查询系统建设。2018年上半年,开展非通用语种人才评价标准课题研究和翻译各级职称名称统一化研究。在此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初稿。2019年4月,在湖南召开的翻译人才评价工作会和在昆山召开的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上,对《指导意见》初稿进行集中讨论,听取意见建议。
二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9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外文局联合就《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各地人社部门、各省(市)外事部门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修改完善阶段。两部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审签后正式发布。
问:《指导意见》在翻译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突破?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等方面对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遵循翻译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在统一职称名称、完善职称评价标准、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推动翻译职称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促进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等方面,推动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一是在统一职称名称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改革后的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与改革前相比,解决了实行考试的语种和其他语种各级别职称名称不统一的问题。自2003年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实施以来,实行考试的语种各级别职称名称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资深翻译,其他语种各级别职称名称为助理翻译、翻译、副译审、译审,出现了翻译系列职称名称不统一的问题。我们对此进行了反复论证。考虑到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实施以来,社会和业界广泛认可,一级翻译、二级翻译、三级翻译等资格名称深入人心,体现了层级性。正高级名称确定为译审,是为进一步体现高级别翻译工作重在“审”,并在名称上与国际接轨。
二是在明确职称评价标准方面。《指导意见》强调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外文局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国家标准的具体条件。
三是在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通过多种渠道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人员职称申报,打破了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等条件的制约,推进翻译系列社会化评审,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翻译系列社会评审机构,为翻译专业人员评审提供更多样化的选择。
四是在推动翻译职称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翻译专业资格国际互认。随着国家对外开放和自贸区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翻译职业资格双边或多边互认的需求日益增多,下一步将逐步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开设翻译专业资格考试考点。2019年将首先在俄罗斯、白俄罗斯开设考点,后续将陆续推动在主要国家开设考点。
五是在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推动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翻译专业学位教育有机衔接,鼓励高校从事翻译教学与研究的教师参与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翻译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
六是在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方面。《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快评审信息化建设,建设职称网上申报和评审系统,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今后,全国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将采用以网上申报为主的申报形式,减少各类纸质证明材料,减少重复提供材料和重复审核。
问:下一步对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有哪些要求?
答: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工作比较复杂,社会高度关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各项具体举措,确保相关改革任务顺利实施。一是完善配套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评审权的用人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完善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二是加强政策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现行的与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关的政策文件抓紧进行清理,按照改革前后的职称对应关系将现有翻译专业人员直接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保证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的协调统一。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利用多种媒体,切实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翻译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翻译职称制度改革,引导社会各方支持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