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9〕25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10-29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124号
)的要求,结合我省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
非居民企业分布等实际情况,现将我省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
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地区的非居民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
税收协定待遇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宁德、龙岩、三明、南平地区的非居民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
税收协定待遇的,由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