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08〕3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着力抓好项目前期工作,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超预算现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界定
本意见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具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上级拨款、补助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占一定比例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二、明确各部门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文件规定,由市发改委归口管理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城市道桥及相关环境项目由建设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由交通局具体负责实施;机场、铁路等交通类项目、水利类、农林类、环保类、园林类、社会事业类等政府性投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严格管理。
三、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
(一)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库。由市发改委负责建立“无锡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库”,各相关部门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所确定的目标、重点和任务,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等为依据,培育、挖掘和储备政府性投资项目,并适时向市发改委申报列入项目库。凡需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选取,并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二)强化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论证。统一归口,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论证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对申报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论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库,并建立项目与资金安排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政府性投资项目库按项目成熟度实行分级管理,并建立常年筛选、动态跟踪、滚动储备机制。
(三)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的评估论证机制。市发改委根据项目论证需要可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规划、土地、环境影响和开工建设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将评估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时的依据。
(四)注重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投资中介服务资源,促进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在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的前提下,及时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满足各类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需求。
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综合论证涉及的费用由市发改委与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一)优化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政府性投资项目统一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即市发改委审核、审批。
对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发改委按相关程序批复。审批权限属上级机关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向上级机关上报。市发改委统一归口,管理、协调、汇总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寻找国际合作伙伴,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国际合作工作。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报批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提交并附相关依据。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立项),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必须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市发改委审核、审批,资金来源未经财政部门核准,不得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成后5年内原则上不得拆、改、扩建。
(二)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要素
市发改委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时要明确规范各项审批要素,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基本要素包括审批依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初步选址、建设内容及暂定规模、总投资匡算、建设资金来源、建设方式(代建制)、项目是否列入稽察计划、批复有效期限。涉及原有资产置换的,需明确初步方案,包括初步估价、置换时间要求和具体责任单位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基本要素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及规划占地面积、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总投资估算、建设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工程招投标内容及方式、批复有效期限。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明确,实行限额设计,项目总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定的总投资估算,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予以核定。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基本要素包括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工程方案(工艺方案)、总投资概算(概算明细表)、建设资金来源(明确政府直接投资、原有资产置换收入、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等)、批复有效期限。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中应明确,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总投资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投资金额等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投资概算,项目招标文件需报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审核。
(三)严格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追加投资。政府性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进行设计、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总投资5%或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论证和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并导致总投资超支的,财政部门暂停支付建设资金,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市发改委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政府审定,并追究项目业主等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一)科学合理确定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于每年10月份启动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根据当年计划实际执行情况、政府财力和融资能力,按照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续安排项目应根据当年项目进展情况合理确定下年度安排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按轻重缓急的原则从“无锡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库”中选取。
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安排执行。
(二)建立信息反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及时反馈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及时防止并处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现象。
六、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从严控制资金支付比例。财政部门原则上按照“按年度计划、按项目审批(概)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拨付建设资金,完善资金拨付程序。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拆迁费用)的拨付严格实行比例控制:项目建成后最多支付合同执行价的75%;项目经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价的90%;项目保修期满结清全部工程余款。工程交付使用后,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将扣减工程质保金。
(二)加强建设资金审核。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征土、拆迁、工程招投标和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提高效率,确保建设资金审查工作有序、规范、正常进行。
七、健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管
(一)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过程控制。按照“一次决策、两点控制、三段管理”的模式,抓住政府性投资项目准备阶段、决策阶段和设计控制阶段的估算控制、概算控制等关键节点,实施有效监管。
(二)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稽察制度,严格执行锡政办发〔2008〕256号《关于做好重大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意见》,重点加强事前、事中稽察,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规范运作,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全过程审计,包括项目跟踪审计、预算或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八、强化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一)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政府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和现行工程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资料以及《江苏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苏发改法规发〔2007〕1591号)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二)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竣工验收。非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竣工初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
(三)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政府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决算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未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编制、审批手续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预留的余额资金,不能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手续。
(四)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要有选择地对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设投资项目的资金绩效、经验与教训等。
九、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制
(一)代建项目的确定。委托专业性建设机构或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发挥专业公司的作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现阶段原则上全面推广社会事业领域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制,逐步推进其他领域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制。
(二)代建单位的资格管理。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并且应当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监理、施工、房地产开发或者其他相应的工程建设方面的资质。成立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市相关部门组成。代建单位经市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后给予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现阶段先选择市内规模较大、有管理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若干家,给予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资格。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引进竞争机制。原则上政府性投资项目均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规范进行。
(四)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代建单位只能在项目批准的概算和合同限额内实施工程建设。代建单位的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十、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建立定期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组织会商、协调,加强部门间工作配合,通过重点跟踪服务、市区联动服务等形式,健全跟踪协调机制,加强对重大政府项目审批的协调和管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能,积极推进政府性投资项目进程。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原则上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时限参照《无锡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细则》执行,相关审批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为切实贯彻上述意见精神,相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和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要素、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代建制、竣工验收等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县)、区可根据各地情况参照制订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