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5日
泰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2〕135号)、《省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在前列的意见》 ( 苏政发〔2020〕19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着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泰发〔2021〕1号)精神,参照《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苏农〔20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泰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的销售额(交易额)或涉农营业收入占总销售额(总交易额)或营业收入的70%以上。其销售(交易)或营业收入:
1. 农产品生产类:粮棉油种植类、园艺类(蔬菜、瓜果、花卉等)、林木类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类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种子种苗生产、种畜禽、特种养殖类年销售额300万以上;动物疫苗生产、农(兽)药生产类年销售额1000万以上;农机具生产类年销售额2000万以上;
2. 农产品加工类:粮棉油、食品调味品、桑蚕茧、饲料、畜禽、水产、园艺、林木加工类等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3. 农产品流通类:批零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4. 休闲农业类:以休闲观光农业经营为主业并提供旅游服务的农业企业,年综合经营收入600万元以上;
5. 农产品电商类:以电子商务平台方式进行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农产品的农业企业,年销售额 600万元以上;
6. 农业生产性服务类: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统防统治、代耕代种、农资供应等服务类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等服务类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
1.粮棉油种植、园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子种苗生产、种畜禽、林木类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特粮特经、特种养殖类企业总资产规模300万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万以上。动物疫苗生产、农(兽)药生产类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以上。农机具生产类企业总资产规模3000万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以上;
2. 加工、流通型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
3. 休闲农业类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
4. 农产品电商类、农业生产服务类企业总资产规模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市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和吸纳就业等形式,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七)生产基地。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在国内建立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或自建基地,并达到以下规模:
1. 粮棉油、桑蚕茧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类企业带动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或自建基地面积500亩以上;
2. 蔬菜瓜果、特粮特经、种子种苗类企业带动基地面积500亩以上或自建生产基地面积200亩以上;
3. 林木花卉类企业带动基地面积500亩以上,或自建生产基地面积200亩以上;
4. 畜禽类企业自建或带动基地养殖规模:奶牛栏存5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20万羽以上;蛋禽栏存10万羽以上;
5. 水产类企业自建或带动养殖基地规模500亩以上;
6. 休闲观光农业类企业自建基地200亩以上;
7. 农产品电子商务类企业带动基地面积根据经营的农产品类别参照以上条款标准。
(八)产品竞争力。企业主营农产品产销率80%以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通过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五条 市外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在泰州市范围内全资投资的企业规模达到第四条标准的,在出具必要的申报佐证材料后,原则上在集中申报认定年度可以直接申报认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因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等指标监测不合格的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达到第四条标准的,直接确认为市级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申报市级龙头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所在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向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申报材料。
(二)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查询企业信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经市(区)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并附企业申报材料、企业批量信用报告或信用查询报告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公共信息中心无信息的企业应提供社保、税务、银行、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信用良好证明文件。
市属农业企业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2. 填写《泰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相关行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4. 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财务报表附注,且其财务报表附注中要有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营业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比重、总资产报酬率的数据。
5. 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 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等复印件;企业从基地或农户采购原料的单据等复印件。带动农户的提供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7. 其他证明材料。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复印件。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各市(区)推荐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实地考察,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区)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根据《泰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评分标准》审核、打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被列入市级龙头企业候选名单。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标准在候选名单中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拟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在泰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如公示有异议,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认定一次。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市级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集中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四条 实行市级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首月15日前,市级龙头企业应通过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季度生产经营情况报表。
第十五条 实行市级龙头企业集中监测制度。每二年进行一次集中监测,被监测企业需提供以下监测材料:
(一)企业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填写《泰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表》。
(三)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且其财务报表附注中要有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营业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比重、总资产报酬率的数据。
第十六条 市级龙头企业集中监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监测工作要求,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市级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二)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照本《办法》第四条标准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查询企业信用、核实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监测结果建议。
(三)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监测结果建议应包括监测的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淘汰原因,递补企业情况,并附合格、不合格建议名单及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各地上报的监测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县级监测结果建议,结合被监测企业的生产经营季报情况,确定监测合格企业,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五)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名单在泰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对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文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不得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已被认定的,取消市级龙头企业称号,并在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因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未按规定整改、修复到位的;
(四)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九条 市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度报告制度和集中监测制度,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通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龙头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和参加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给予通报。企业在集中监测期内累计被通报3次(含)以上,在年度集中监测时,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泰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评分标准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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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30分) |
总资产 |
10 |
农产品生产类:粮棉油种植、园艺、林木、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子种苗生产、种畜禽类达到500万元,其中特粮特经、特种养殖类达到300万元计8分,达不到计0分,每超过50万元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动物疫苗生产、农(兽)药生产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计8分,达不到计0分,每超过200万元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农机具生产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计8分,达不到计0分,每超过200万元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加工、流通类:达到1000万元计8分,达不到计0分,每超过100万元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电商、农业生产性服务类:达到400万元计8分,达不到计0分,每超过50万元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
固定 资产 |
5 |
农产品生产类:粮棉油种植、园艺、林木、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子种苗生产、种畜禽类达到达到200万元,其中特粮特经、特种养殖类达到100万元计4分,达不到计0分,每超过50万元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动物疫苗生产、农(兽)药生产类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计4分,达不到计0分,每超过200万元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农机具生产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500万计4分,达不到计0分,每超过200万元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加工、流通类:达到500万元计4分,达不到计0分,每超过50万元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休闲农业类:达到200万元计4分,达不到计0分,每超过50万元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电商、农业生产性服务类:达到200万元计4分,达不到计0分,每超过50万元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
|
年销售收入或交易额 |
15 |
生产类:粮棉油种植类、园艺类、林木类达到800万元,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类达到1000万元,种子种苗生产、种畜禽、特种养殖类达到300万元计12分,达不到计0分,每超100万元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动物疫苗、农(兽)药生产类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计12分,达不到计0分,每超200万元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农机具生产类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12分,达不到计0分,每超200万元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休闲、电商类:达到600万元计12分,达不到计0分,每超100万元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
|
企业效益与负债(25分) |
企业 效益 |
10 |
企业上年度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10分,不达标计0分。 |
企业 负债 |
15 |
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计15分,不达标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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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与资信(15分) |
企业 信用 |
15 |
市公共信息中心出具的批量信用报告或企业信用查询报告无失信记录计(不含已整改到位的)15分;有1项失信记录计0分;有2项及以上失信记录倒扣15分;不提供倒扣15分。 |
带动力 (15分) |
15 |
没有基地的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100户及以上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并有带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带动农户证明的得15分,达不到的得0分;有基地企业,基地规模面积符合认定条件的,并有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确认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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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力 (15分) |
15 |
企业主营农产品产销率80%以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通过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计15分,否则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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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10分) |
10 |
1.近2年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1%及以上加2分; 3.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幅达30%的加3分; 4.企业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能有力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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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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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组织形式不符合条件的; 2.有办法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3.企业严重失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