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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辽税政四字〔1989〕1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01-30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对铁路系统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征收印花税等问题待国际税务总局下达文件后执行。目前暂缓征收。此条过期失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阜新市税务局:

你局阜新税政四字[1989]19号《关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印花税的问题(略)
二、关于土地使用税和问题
1、房管部门出租给工商企业的公房用地,如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应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2、铁路等部门的养鸡场占用的土地不属于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专业用地范围,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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