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苏财金〔2014〕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相关政策的通知》 ( 苏财金〔2016〕19号)规定,继续贯彻执行《意见》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苏财金〔2014〕56号),《意见》及其补充通知中相关政策与苏财金〔2016〕19号通知不一致的,以苏财金〔2016〕19号通知为准。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苏财金〔2014〕23号,以下简称“《
意见》”)已于2014年8月4日正式印发,现就贯彻《
意见》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意见》所列政策,是对省财政原有农村金融、科技金融等财政引导政策的整合、优化和创新,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外金〔2008〕83号)、《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苏财外金〔2009〕38号)、《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9〕7号)、《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30号)同时废止。
二、《
意见》所列各项政策与中央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仅可选择其中一类申报奖补资金。
三、《
意见》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