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联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联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联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优化许可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合理配置户外广告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
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广场、绿地、水域、空间、道路、公路、铁路、车站、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的许可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控制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的许可活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在高港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除市政府规定应由市城市管理局实施的区域外,由高港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设置的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及他人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标志,以及户外公益性宣传设施。
兼有单位或项目名称、字号、品牌、商标、标志、标识、图案等广告内容的户外标志牌、指示牌、指路牌,按户外广告设施处理。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联审牵头部门。规划、路政、公安交管、房管、市政、园林、绿化、旅游、水利、气象等依法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为联审部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由联审牵头部门受理,其他联审部门不再受理。
第五条 对于涉及联审部门管理事项、依法应当取得联审部门审查意见的申请,牵头部门应当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联审部门发送《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联审表》(联审表格式见附件)。
联审部门应当在收到联审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联审表反馈给牵头部门。
第六条 对于疑难复杂、对城市容貌有重大影响,或者联审部门之间有较大分歧的项目,牵头部门应当召集会审。
第七条 许可事项涉及联审部门收费事宜的,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牵头部门缴费通知并完成缴费手续后向牵头部门领取许可设置文件。
第八条 设置期满(包括本办法实施前经相关部门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尚符合户外广告管理法规、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人需要继续保留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牵头部门申请办理延续设置许可手续。
第九条 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谈判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由牵头部门与联审部门会商后,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出让使用权,并根据出让结果办理许可设置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许可设置文件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