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7〕14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的相关规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6﹞284号)有关精神,现就我市加强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
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其中1986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此前工作年限可计算为缴费年限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确定退休年龄);
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强化退休审批管理,规范退休审批工作流程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核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1、退休审批流程为: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负责办理其退休手续的企业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办理单位”)应当在职工到龄当月底前,提交有关材料,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办理退休的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办理单位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三个月内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从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职工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办理单位在将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后,按退休审批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各办理单位要加强对参保人员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毁坏;严禁将参保人员个人档案移交给个人保管;对更改、毁坏个人档案或提供不实资料造成影响退休审批结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其不诚信记录申报纳入社会公共信用系统。
5、参保人员或者办理单位协助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退休审批事项,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单位应充分认识做好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严格把好退休审批关,切实维护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