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发〔201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号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中的“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修改为“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泰政办字〔2021〕52号 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泰政字〔2023〕7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9日


  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根据山东省政府《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的规定》(鲁政发〔2010〕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为市政府授予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的荣誉称号。

  泰安市荣誉市民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办理。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授予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我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和友好合作关系方面,贡献突出,有实质性合作成果的;

  (二)在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投资兴办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

  (三)在我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积极宣传泰安、泰山,在我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五)一次性或长期捐赠、资助我市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相关领域、行业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并与我市长期保持友好交往的知名人士;

  (七)为我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授予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查,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各部门、各单位应从严掌握、慎重对待,认真推荐声誉高、影响好、贡献突出、符合条件的人士;

  (二)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安全、宣传、台办、财政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

  (三)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示;

  (四)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被授予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泰安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泰安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六条 泰安市荣誉市民具体授予情况,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荣誉市民本人同意,并将宣传报道材料送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泰安市荣誉市民在我市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应邀参加我市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对确需在我市长期居留的外国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其申请居留许可时,可酌情延长居留期限;

  (三)荣誉市民子女来我市就读,在其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升学等方面给予一定照顾;

  (四)本人持荣誉市民证书免费游览泰山等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市内旅游景点;

  (五)获得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者,按照规定优先申报“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

  (六)在我市期间,有关部门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第九条 授予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追回证书、证章,并予以公告: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获得荣誉称号的;

  (三)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2年8月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7〕8号)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16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自改革开放以来,一批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做出了突出贡献,为鼓励和表彰他们的这一行为,发挥其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我市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于1998年8月制定出台了《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并先后授予22名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为泰安市荣誉市民。该《办法》于2012年9月根据山东省政府《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的规定》(鲁政发〔2010〕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实施的《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于2017年9月1日到期,由于该《办法》执行顺利,各界反应良好,经领导认真研究,决定不作修改,按原《办法》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2年8月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二、《通知》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为鼓励和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我市自1998年开展首批授予“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以来,经社会各界推荐、相关部门审核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最终确定,我市已经有22名泰安市荣誉市民。这份荣誉,既体现了荣誉市民在各自岗位上取得的卓越成就,也凝结着他们对全市人民的深情厚谊。此项工作的开展,对我市对外招商引资、开展交流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进一步激发了授荣对象来泰投资兴业的热情,他们积极为我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开展对外科技文化交流,以其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推动了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为市政府授予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的荣誉称号。

泰安市荣誉市民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办理。证书和证章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根据《泰安市荣誉市民办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均可向市外侨办等有关部门推荐,经审核,报市政府、市人大审议后,授予“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

1.在促进我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和友好合作关系方面贡献突出,有实质性合作成果的;

2.在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投资兴办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

3.在我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4.积极宣传泰安、泰山,在我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5.一次性或长期捐赠、资助我市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在相关领域、行业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并与我市长期保持友好交往的知名人士;

6.为我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被授予荣誉市民的人士将获得市长签署的证书、证章,并享受六项具体待遇:

1.应邀参加我市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2.对确需在我市长期居留的外国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酌情延长居留期限;

3.荣誉市民子女来我市就读,在其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升学等方面给予一定照顾;

4.本人持荣誉市民证书免费游览泰山等市内旅游景点;

5.获得该称号者,优先申报“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

6.有关部门为其在我市期间的活动提供方便。

四、落实的具体措施及要求

授予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办理程序:

1.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查,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各部门、各单位应从严掌握、慎重对待,认真推荐声誉高、影响好、贡献突出、符合条件的人士;

2.市政府外侨务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安全、宣传、台办、财政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

3.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示;

4.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5.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被授予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泰安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6.泰安市荣誉市民具体授予情况,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

 荣誉市民如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获得荣誉称号的;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追回证书、证章,并予以公告。

认真做好 “泰安市荣誉市民”的授荣工作,进一步鼓励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友人在泰安市投资兴业,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更好地服务我市富裕文明幸福新泰安建设。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