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辽税政外〔1989〕175号
成文日期:1989-05-22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税务局(不发沈阳、大连):
现将财政部
〔89〕财税字第010号
《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
通知
”第二条规定条件,申请减税的纳税人,应向当地市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其出具委托书,委托合同的中方当事人代其向当地市税务局提出申请,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各市税务局根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对外商纳税人予以处罚的,应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