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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10〕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苏地税函[2010]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税款安全及时征缴入库;同时,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加强与国库沟通,方便纳税人结算补(退)税款。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

成前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统一采用预缴税款方式征缴。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采用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三、各单位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一○年二月三日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