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1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精神,切实将《
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锡政发〔2011〕5号
)中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重点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重点培育扶持民间资本投资物联网、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微电子、新材料与新型显示、软件与服务外包、工业设计与文化创意等八大新兴产业。(市发改委、经信委、信电局、科技局、商务局、文广新局负责)
2.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鼓励民间投资建设一批重点“三创”载体。(各市(县)、区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负责)
(二)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
3.重点引导民间资本发展现代旅游、研发、物流、金融、商务、商贸、信息服务等行业,加快旅游集聚区和旅游产业园区建设,整合优化现有物流资源空间布局,不断加快太湖新城中央商务区(金融街)建设。(市发改委、商务局、旅游局、太湖城管委会、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负责)
(三)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社会事业
4.鼓励民间资本根据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市教育局、校管中心负责)
5.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医管中心负责)
6.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养老、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市民政局负责)
7.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广播影视制作、文化工作室、文艺演出等文化事业和体育服务企业。(市文广新局、体管中心负责)
(四)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现代高效农业
8.继续扶持民间投资实施高效农业规模化工程,围绕做强园艺蔬菜、做特高效渔业、做精畜牧业、做优粮经产业,延长产业链,培育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市农委负责)
9.引导工商资本投向现代农业园区经济,建设“万顷良田”工程,发展设施农业,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市农委负责)
(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交通运输、电力、水利、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公共交通等项目。(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民防局负责)
1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市市政园林局、城管局、市政产业集团负责)
1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城市道桥、生态环保等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市建设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园管中心负责)
13.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征地拆迁安置用房。(市住保房管局、建设局负责)
(六)鼓励民间资本转型发展
14.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服务业超越计划”等转型发展规划、计划的实施。(市发改委、经信委、信电局、商务局负责)
(七)鼓励民间资本创新发展
15.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帮助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到2012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80%建立研发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力度,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市经信委、科技局负责)
(八)鼓励民间投资集聚发展
16.鼓励民间投资向各类园区、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集聚,组成专业园区,并围绕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加大投资力度,在园区内形成要素互补、产学研互动、上下游配套的联动发展格局。(各市(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商务局负责)
17.改进各类园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将引入民间投资与引进外资同等对待。(市商务局,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九)鼓励民间投资外向发展
18.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投资收购境外科技机构、知名品牌、营销网络,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跨国经营主体。(市商务局负责)
19.鼓励民营企业与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共同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市场。(市商务局负责)
(十)引导民间资本采取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
20.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投资建设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市发改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市政公用产业集团负责)
21.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市政园林局、市政产业集团负责)
22.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卫生局、医管中心负责)
23.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增强综合竞争实力。(市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24.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公司),以天使投资等方式对中小型成长期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25.鼓励城乡居民,利用自有物业、承包经营权入股(社)等形式进行自主创业投资。(市农委、无锡工商局负责)
26.鼓励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为基础,通过BOT等方式投资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以BT等方式,投资建设城市道桥、生态环保以及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安置用房等项目。(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政园林局、环保局、住保房管局负责)
27.研究建立专项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区域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建设、经营的渠道和途径。通过实施项目法人招标、重点功能区域成片开发招标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投资者,由项目法人、专业组织、民营企业、联合体等实施区域开发等重大城市建设项目。(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轨道办负责)
(十一)落实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
28.进一步整合、充实各类财政引导资金,采取财政性资金补贴、贴息、奖励等形式,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以及发展现代服务业。(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负责)
29.实行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一次性补贴制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30.对民间投资当前重点鼓励和引导领域的新开工项目,研究制定相关规费减免政策。(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31.建立对中小企业投资的奖励机制,对投资我市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实行投资奖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32.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政策性担保机构应重点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倾斜。(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负责)
33.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减轻担保机构压力,积极探索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34.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对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35.建立健全民间投资综合补偿机制,实行鼓励和扶持性的价格政策。(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负责)
36.进一步增强投资项目供地保障能力。(市国土局、发改委负责)
3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市财政局负责)
(十二)优化民间投资的管理和服务
38.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在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民间投资发展需求,将民间投资项目纳入总体考虑之中,规划好民间投资的项目和空间布局。(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39.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市监察局负责)
40.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加快民间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发改委、经信委负责)
41.加强投资信息引导工作。进一步完善民间投资的统计指标评价体系和统计分析方法,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同时,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行业发展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统计局负责)
42.努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大力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弘扬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市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局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1〕5号)精神,按照上述任务分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
(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区在工作中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
(三)突出创新,注重实效。要密切跟踪国家、省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制订情况,积极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切实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市发改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将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市监察局负责对上述《实施意见》及各部门重点任务分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