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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11-22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65号),现就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011年11月1日之后,在我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按次代开发票金额不足500元并缴纳税款的临时纳税人,可向开票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