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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1〕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18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税直属分局、国税稽查局、地税直征局、地税外税分局、地税稽查局:
鉴于设备安装混合销售业务的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2009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 (
厦地税发〔2009〕106号
、以下简称《
通知
》)。
由于《通知》所依据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
、
营业税
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1994)第26号
)
第四条第(一)项已经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
增值税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财税〔2009〕17号
)
废止,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 (
厦地税发〔2009〕106号
)
。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8日印发
【营业税】相关法规
【厦地税发[2009]10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建筑】相关法规
【厦地税发[2009]10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