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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07-29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8号),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申请免征增值税提供有效证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国税局提供检测单位的有效检测资格证明,并提供每笔业务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主管国税局经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资格确认后,凭检测报告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未经有资格检测单位检测的,不得享受免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