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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
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函〔2011〕1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1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
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1〕100号
)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三部分中的“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其“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 在我市为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其“检测证明”为《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软件检测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后,市局另行下发。
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材料及《享受软件产品
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审批表》(见附件1)后,要认真审查。对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的,按征管流程签署意见、下发批准文书。
受理上述经批准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时,要通知其填报《享受
增值税
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计算表》(见附件2),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
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9]432号
)的有关规定,按照先评估、后退税的程序及时办理退税。
三、已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企业名称、软件产品名称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市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津国税流〔1999〕51号
)中补充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16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津国税流〔2000〕49号
)中的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天津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
增值税
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津国税流〔2001〕17号
)同时废止。
附件:1.享受软件产品
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审批表
2.享受
增值税
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计算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