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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科规〔2019〕9号 2019-10-28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好我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 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关税〔2016〕71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 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科发政〔2017〕28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

2.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名单表


附件 1

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关税〔2016〕70号、《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关税〔2016〕71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 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科发政〔2017〕280号)要求,为加强对我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十三五”期间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省属科研院所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省属科研院所,是指由省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省委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科技厅进行核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附件 2)。
科技厅将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名单函告成都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同时抄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第四条 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可持省委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三章 转制科研院所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 号),省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 科技厅对转制科研院所进行初核,并将核定后符合条件的转制院所名单及成立时间报科技部,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复核。
第七条 经核定的转为企业的转制院所可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符合免税资格进入企业的转制院所持所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所属企业承担减免税货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四章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关税〔2016〕71号)所规定的条件,即: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资产总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 20 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60%;
(四)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 25%。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科技厅会同民政厅按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条件对其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函告成都海关,同时送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的免税资格自免税资格函印发之日起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截止日内有效。
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附件 3);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可提供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年检时的审计报告);
(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名单表(附件 4),专职人员需提供社保缴纳情况或劳动合同等材料。
第十条 科技厅会同民政厅对已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进行免税资格复审。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次年通过年检后向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复审申请,提交的复审材料见本细则第九条。逾期未申请复审的,免税资格自动终止。对复审未通过的单位,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成都海关。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十一条 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免税资格函印发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 政策,持有效的免税资格函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免税进口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与本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免税资格的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和更名等情形的,科技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相关单位的免税资格。
经审核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停止其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科技厅及时将省属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重新审核的结果函告成都海关,对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在函告中明确停止享受政策日期。
第十四条 转制科研院所、省属科研院所在资格确认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科技部或科技厅查实后,撤销其免税资格,
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关总署或成都海关,明确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日期。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资格确认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科技厅会同民政厅查实后,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成都海关,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十五条 上述单位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后,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应补缴税款。
第十六条 上述单位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撤销其免税资格。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