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财政部令83号)规定,全文废止。
2014年后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
2017年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和自2017年后执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