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法〔1995〕289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453号
)转发给你们,文件中"对地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