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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函〔201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2-2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11]13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津国税流〔2005〕23号)予以废止。
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45号)第二条中规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不再使用,统一使用“国税发〔2011〕132号”文件附件1中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3.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
4.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单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